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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市**发展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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