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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莱**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莱**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以(2014)鄂**行初字第00098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唐**、人民陪审员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应当事人申请组织协调,经协调,原告武汉莱**限公司与征收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征收人对原告武汉莱**限公司补偿16202.45万元。原告武汉莱**限公司认为已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汉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武汉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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