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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程*军诉被诉人武汉**通运输局一案的起诉材料,诉请确认被诉人2014年3月13日扣押豫S81250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被诉人从业资格证的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诉人归还起诉人豫S81250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中,起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豫S×××××客车道路运输证的所有人和从业资格证明,被诉人扣押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程*军诉武汉**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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