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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合心与黄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占合心诉被告黄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受理了原告占合心的申请复议,故原告占合心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合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占合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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