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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89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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