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侯*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政策外生育二孩为由对其作出了洪卫计征字(2014)第8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0640元,并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洪卫计征字(2014)第8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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