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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5日,本院收到熊*群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熊*群诉称,2014年10月16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征决字(2014)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起诉人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2015年6月23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作出宜伍补决字(2015)10号《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人对上述《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进行了复议与诉讼。2015年6月26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将起诉人的房屋拆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非所有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行为均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事实根据。起诉人起诉认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人强行拆除起诉人房屋,其只提交了相应照片,照片中的人员头戴”中国建筑”头盔,无法证明其是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因此,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人强行拆除其房屋,起诉人应补充提交相应证据,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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