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钟*,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综合审理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宜昌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林**。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宜昌海**有限公司执行宜人社监理(2015)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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