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冯黎诉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王**、冯*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5)第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后,于同年3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因宜昌**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原告王**、冯*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付菊,第三人宜昌**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撤销了其作出的宜人社工认(2015)第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原告于同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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