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与刘**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刘**执行已经生效的宜西房征补决字(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对被申请执行人刘**位于宜昌市西陵二路25-1-103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本院于同年4月27日对本案组织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李**,被申请执行人刘**及委托代理人覃**、利害关系人叶*(刘**之妻)参加了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宜西房征补决字(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正确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宜西房征补决字(2014)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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