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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赵**、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赵**,薛**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决(2013)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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