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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周*、周*与襄州地方海事处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周*、周*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襄州地方海事处,请求确认襄州地方海事处收取检验费却不认真履行对船舶进行检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襄州地方海事处赔偿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三起诉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85380元。对朱**、周*、周*的上述诉讼请求,襄州区人民法院(下称襄**法院)经审查认定,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遂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鄂**初字第000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朱**等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对襄**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朱**等三人不服,上诉本院。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鄂**行终字第0009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2014年3月4日,朱**、周*、周*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朱**、周*、周*向被申请人襄州地方海事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被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后,本院作出(2013)鄂**行终字第00093号行政裁定,确认朱**、周*、周*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并维持了原审裁定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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