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佳仕**有限公司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本院收到佳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咸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咸**消火重认字(2014)第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佳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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