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汪*与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桑**、宋**与咸宁**管理局咸安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陈**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如意、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黎**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