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元首与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二女、冯**、冯**、冯*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元首以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杨元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元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元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