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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向某某、曹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审查其对被执行人向某某、曹某某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来卫生计生征决(2015)第0215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日书面至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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