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