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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付*峰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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