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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第三人潘**、潜江市人民政府广华寺办事处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4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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