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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以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田*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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