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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夏**作出的随县国土责交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项目已经湖**改委《关于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交通(2012)292号)批准。项目用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3)712号)批准。2012年7月18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项目于2012年7月20日正式启动实施。2012年9月7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征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项目占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麻竹高速随县段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需拆除农户房屋252户,截止2012年10月,已有251户按照补偿方案标准与建设方签订协议并自动搬迁,仅剩夏**一户至今尚未搬迁。由于被执行人夏**提出远超拆迁政策规定和补偿方案标准的不合理要求,且在随县国土局《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后仍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搬迁,致使拆迁工作受阻,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进程。

被征收人夏**应交出的土地位于随县均川镇九龙观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110.5㎡,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地面上房屋总建筑面积250.93㎡,其中,砖混结构18.02㎡,砖木结构127.51㎡,简易房105.4㎡。按照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执行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无偿提供新建房屋宅基地。按照市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地面上的其他附着物总补偿金额为93741.90元,另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1500元,计95241.90元。建设方根据规定为被执行人夏**提供了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并已平整),并负责宅基地的电通、路通、水通。

2013年11月14日,随县国土局对被拆迁人夏**作出随县国土责交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夏**在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该决定书已于当日公证送达至夏**。2014年2月18日,随县国土局又向夏**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房屋和交出土地的义务,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麻竹高速公路随县均川段指挥部为夏**安排了原九龙观村卫生室三间房屋作为过渡周转房,并将夏**应得补偿款95241.90元专户存储在中国农**川支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是依法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准予执行随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夏**作出的随县国土责交字(2013)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2、被执行人夏**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拆除房屋并交出土地的义务。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夏**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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