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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征初字第000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长沙**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06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行为,只是将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26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如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以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办理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单纯的公示行为,公告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喻**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诉称

喻**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发布的(2014)第06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严重违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办法,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是由宁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告却将该地变成耕地,隐瞒了事实真相。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湖**高院开庭审理本案,依法撤销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行征初字第00106号行政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答辩人作出的(2014)第0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只是一种单纯的公示、告知行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26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作出(2014)第06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主要内容是: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以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办理方式等。该公告的目的仅是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告知发布公告人想要告知的公众,其本身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单纯的公示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综上,上诉人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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