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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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