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黄**与宁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宁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宁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1)
刘*与宁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李**、王**与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宁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