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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衡阳**民法院作出的(2007)衡蒸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7)衡中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张**不服,提出申诉。2014年3月18日,湖南省**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衡中法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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