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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吴**、吴**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吴**、华**、吴**、吴**与被申诉人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岳阳**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岳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华**、吴**、吴**不服,以二审判决认定吴**的死亡非上班途中,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华**、吴**、吴**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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