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非所诉,将上诉人起诉不给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明显是枉法裁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上诉人王**因经营的店铺遭受危害而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报警,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王**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不给受案回执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是否应当出具受案回执,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