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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周**、周**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两安”及企业用地核定和剩余“两安”用地及企业用地变更协议书》,上述协议涉及的土地是起诉人所在村按照市政府60号令安置的1709人的生产生活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未经村民大会决定处理该“两安”用地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两安”及企业用地核定和剩余“两安”用地及企业用地变更协议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周**、周**未证明其起诉满足了过半数村民的必要条件,且其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故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多次释明,起诉人坚持提起诉讼,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周**、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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