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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国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立行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2014)望行初字第00044号案件中没有主动追加长沙**土资源局为被告,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对其立案审查;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韩**已针对所诉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已经作出(2014)望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现正在审理之中。韩**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如果上诉人韩**认为正在审理之中的行政诉讼案件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可在该案的审理中依法申请追加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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