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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立行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针对长沙**土资源局不予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长沙**土资源局作出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是民事裁定而非行政裁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长沙**土资源局作出澳海项目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其既未明确具体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哪一项行政行为起诉,也未提供该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经通知补正后,吴**逾期仍未予补正,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吴**上诉称,其系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但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不属于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吴**如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起诉。至于吴**提出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因文字书写错误,已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望立行字第00020-1号行政裁定予以补正。综上,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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