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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后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花区分局对上诉人邹**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雨国土资访处字[2012]12号),系该分局根据《信访条例》针对上诉人邹**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邹**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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