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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新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房产查询记录可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蒋*新起诉要求撤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301大队办颁发301大队安置小区1、22、23、24#住宅楼底层商业用途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但蒋*新并未提供所诉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其起诉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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