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从案外人范伟处购买涉案房屋,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民事权利。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第三人张立行不知晓的情况下,依照他人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这直接造成了刘**权益受到损害,故刘**对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起诉人刘**与案外人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长沙市岳麓**区居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证明刘**购房以及自2005年5月起入住的事实,因此刘**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9月14日对该房屋作出了产权转移登记,刘**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刘**最终是否对该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并非立案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