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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莲花镇人民政府和莲花**村委会不具有土地行政执法职权错误,上诉人是针对莲花镇人民政府和莲花**村委会拖延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侵权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非民事侵权诉讼,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向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及莲花**村委会反映案外人破坏基本农田、侵占其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予以处理,但叶**认为两被告拖延处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故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莲花**村委会虽然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叶**以其为被告并无不妥。至于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及莲花**村委会是否负有叶**所诉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履行的问题,均不是立案审查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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