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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院网上诉人袁*因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保护局作出的长环复[2007]7号《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的批复》是市环保局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市环研所制作的《报告书》的编制、内容、结论,可否作为该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环境管理依据,是否符合环境要求,以及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审查而作出的审批意见,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对上诉人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被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与上诉人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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