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政局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自动撤回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政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宁乡县财政局撤回对长沙**有限公司的宁财罚函(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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