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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3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肖**不服被告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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