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罗**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法赔字第4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罗**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