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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定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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