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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诉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潭岳行申字(2014)第G1881号的复函》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潭岳行申字(2014)第G1881号的复函》系对上诉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具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该复函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9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关于潭岳行申字(2014)第G1881号的复函》系湘潭市**塘分局对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潭岳行申字(2014)第G1881号》的回复,其用于行政机关之间询问和答复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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