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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谢**、李**、罗**、叶军民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谢**、李**、罗**、叶军民因诉湘潭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应诉权,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依法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等五人起诉请求湘潭县商务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彭**等5人与原湘**品公司于2004年3月2日签订的《改制购买冷冻厂合同无效》。而湘潭县商务局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合同无效,也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主张民事权利,并非行使行政权,所以上诉人以湘潭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既与其诉讼请求的内容相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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