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县粮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县粮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赖**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赖**1989年8月13日因公受伤,1990年7月2日被认定为工伤,1995年9月5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1999年3月29日办理工残退休,赖**于2014年1月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赖**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定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