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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戴*某、戴*某、戴*某、戴*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戴**、戴**、戴**、戴*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上诉人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作出损害五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五上诉人的亲属戴**因交通事故死亡,所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也不属于被上诉人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故上诉人朱**、戴**、戴**、戴**、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定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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