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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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