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毛**因与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关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毛**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原审第三人湘潭县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湘潭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屈**与屈**于赔偿其他一案赔偿裁判书
赔偿请求人王某某因无罪逮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