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邹某某、毛某某因与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关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毛**因与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关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毛**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