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炎**限公司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诉湘**育局在政府门户互动交流栏目中的答复(对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答复)内容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片面的认定湘**育局答复是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际上,湘**育局分别进行两次答复,第一份答复的内容以附件的形式涉及到法制办的答复,第二个答复则是专门针对法制办作出的答复,这两份答复的内容所针对的主体都非常清楚明了的是针对上诉人,同时这两份答复都是公开答复,社会公众可以在网站上任意搜索到湘**育局的答复内容,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湘**育局的行为明显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行为。湘**育局向法制办答复认定上诉人销售的辅导用书不符合“正版正渠”和非法发行,间接否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上诉人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湘**育局的公开答复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033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湘潭市教育局在政府门户互动交流栏目中的答复,系湘潭市教育局对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其用于行政机关之间询问和答复问题,对特定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