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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诉湘潭市岳塘区昭山示范区昭*大道征拆指挥部其他行政管理违法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昭山示范区昭*大道征拆部违规征收,没有将上诉人21平方米的厨房以及屋外水泥坪、沼气池、树、水泥路等列入补偿范围,将房屋拆毁,上诉人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6号行政裁定,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昭山示范区昭*大道征拆指挥部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上诉人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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