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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诉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其他行政管理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殷**在行政诉状中列明“对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的行政拘留不服”而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立字第25号行政裁定;

本案由湘潭**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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