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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邱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邱**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代理审判员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周**、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岳塘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湘江风光带(昭山段)的建设为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项目。2014年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湘潭易家湾昭山片区规划(2010—2030),湘江风光带(昭山段)的建设已列入《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湘潭易家湾昭山片区规划》。2013年4月5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潭国土资预审字(2013)12号《关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昭山示范区昭山乡及易家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通过用地预审。2013年8月3日,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昭**(选)字第08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建设项目符合各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满足各相关部门的技术规划要求。2013年8月30日,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潭发改昭山(2013)21号《关于湘潭市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湖南昭**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建设内容分为滨江景观带建设工程和滨江大道建设工程。2013年9月5日,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为湖南昭**有限公司颁发了昭**(地)字第08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10日,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在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用地红线图上签署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该项目的意见。2013年9月12日,被告发布潭昭征告(2013)3号《关于启动湘江风光带(昭山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明确房屋征收主体为岳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湘潭市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2013年9月13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昭**(2013)3-1号《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公开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2013年9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昭**(2013)3-1号《关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将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政策、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公开征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2013年9月29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房屋征收项目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公示》。2013年10月10日,湘江风光带(昭山段)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对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日,该报告经综治维稳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通过。2013年10月10日,湘江风光带(昭山段)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制定了《湘江风光带(昭山段)项目房屋征收应急处置预案》。2013年10月9日、10月11日、10月15日,项目建设单位湖南昭**有限公司将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预算费肆仟万元汇入湘江风光带(昭山段)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的银行账户,专户储存。2013年10月27日,被告发布昭**(2013)4-1号《关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公示》。2013年10月28日,被告发布岳政征昭字(2013)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不服,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3月1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潭复决字(2014)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岳政征昭字(2013)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仍不服,认为其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另查明,原告房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街道直街64号,砖混结构二层,建筑面积为195.13㎡,房屋所有权人为邱国华。原告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4.5㎡,用途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邱国华。原告的部分房屋位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一、**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建设项目作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据此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相关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发布了公开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结果进行了公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也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被告在发布公告时,依法告知了被征收人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三、原告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街道直街64号房屋,部分位于本次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为了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被告将原告整体房屋纳入本次项目征收范围,并无不妥。原告诉称其经过计算,其房屋不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经核实,原告的部分房屋在本次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其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四、**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具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的行政职权。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岳政征昭(2013)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案件受理费免收。

一审判决宣告后,周**、邱**不服提起上诉称:一、根据湘潭市城乡规划局2013年9月10日的《昭山风光带用地红线图》可以看出,两上诉人的房屋和街道东边的地块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而被上诉人所出具的2013年8月10日的“红线图”擅自往道路中心线两旁推出了约10米,把百合大道征收宽度由40米篡改为60米,扩大了征收范围,属于虚假红线图应无法律效力,且并非是“工作人员笔误”。二、被上诉人否认两上诉人依法登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把两上诉人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说成是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未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房屋以外的宅基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岳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政征昭字(2013)第2号,即撤销征收两上诉人房屋和街道以东地块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二、两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昭山风光带用地红线图》、《昭山风光带用地红线图局部放大图》以及两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结合两上诉人被征收房屋有一部分位于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事实,考虑征收拆除该部分房屋后必将影响两上诉人生活并危及整个房屋安全,答辩人将两上诉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两上诉人称红线图是假的,其房屋并不在该红线范围内,其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征昭(2013)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合法。湘江风光带昭山段一期建设项目是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作出岳政征昭(2013)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周**、邱**的房屋是否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内。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昭山风光带用地红线图显示上诉人周**、邱**的部分房屋处于征地红线范围内,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结合房屋现状将上诉人周**、邱**的全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周**、邱**提出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红线图系虚假红线图,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周**、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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