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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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