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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华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殷*华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殷*华的委托代理人余彪,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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